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富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045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11民初7541号 |
案号 |
(2017)粤0111执61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东富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胡鹏、万义享合同款330000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东富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胡鹏、万义享逾期利息(利息分别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24日起,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16日起,均按月利率2%标准计付至合同款实际退还之日止);三、被告罗华兵、吴美玲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广州兴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东富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罗华兵、吴美玲追偿;五、驳回原告胡鹏、万义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07元及保全费2522元,由被告广东富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罗华兵、吴美玲、广州兴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胡鹏、万义享同意上述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307元及保全费252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7-13 |
发布时间 |
2018-0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罗华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3045302704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1111房(仅限办公用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