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梅州市明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33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梅仲案字第130号 |
案号 |
(2019)粤14执4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梅州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梅州市明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张梓宏偿还借款本金3570000元,及其计算至2018年8月15日的利息1213800元。二、被申请人梅州市明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张梓宏支付自2018年8月16日起,以实欠本金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三、被申请人梅州市明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张梓宏支付仲裁费和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共计454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165514元,总计215945元。四、被申请人张景川、被申请人张振和对被申请人梅州市明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应承担的借款本息、仲裁费、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申请人张梓宏的其他仲裁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5-16 |
发布时间 |
2019-08-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9)粤14执41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16 |
执行法院 |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999745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景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427093333110L |
登记机关 |
蕉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蕉岭县蕉城镇桃源东路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