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利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102********25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1104民初3305号 |
案号 |
(2019)辽1104执5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孙群给付原告工程款166013元及利息,被告盘锦天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利文、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5-16 |
发布时间 |
2019-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辽1104执51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16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67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