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韦绍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722********13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2722民初1号 |
案号 |
(2020)黔2722执2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荔波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韦绍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莫稳令支付挖掘机租赁费人民币10 000元;二、被告韦绍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莫稳令支付利息96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7元,由被告韦绍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荔波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时间 |
2020-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