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16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08民初17539号 |
案号 |
(2017)京0108执85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锦秋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向原告杨艳萍出具的《出资确认函》展期两年,期限截止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其他约定不变;二、被告天津锦秋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之前给付原告杨艳萍全部本金及未付利息;三、如被告天津锦秋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未按照《出资确认函》的约定,逾期给付任何一期利息,则原告杨艳萍可以对全部债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被告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杨卓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九百二十元(原告杨艳萍已预交),由被告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7-07-10 |
发布时间 |
2017-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卓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0007216760354 |
登记机关 |
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石家庄市翟营南大街38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