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德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26********10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民初3号 |
案号 |
(2019)冀04执5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庆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鼎峰物流有限公司货款本金人民币8000万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日止,按日1‰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山东庆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鼎峰物流有限公司代购费用人民币40,01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日止,按日0.05%计算);三、被告山东庆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鼎峰物流有限公司律师费用人民币65万元;四、被告邯郸市星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向国、张辉、张德维、刘巧英、高庆涛对被告山东庆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述全部债务及本案律师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5,1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庆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邯郸市星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向国、张辉、张德维、刘巧英、高庆涛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5-20 |
发布时间 |
2019-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9)冀04执51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0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2131412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