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68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松民二初字第106号 |
案号 |
(2016)吉07执000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松原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115641081.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止执行完毕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执行。 二、被告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松原建筑有限公司窝工损失300万元。 三、如被告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主文履行给付工程款本金115641081.50元义务,原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松原建筑有限公司有权在其承建的博翔大酒店工程范围内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300元,由被告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6-03-10 |
发布时间 |
2016-05-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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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林卫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700786841572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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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松原市宁江区松原大路(建设大厦一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