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68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吉民三终字第3号 |
案号 |
(2015)松执字第00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松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一审被告)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嘉珀设计工程顾问(香港)有限公司超出暂定面积4782平方米的设计顾问费363432.00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嘉珀设计工程顾问(香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诉人(一审被告)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诉讼费32872.00元,由上诉人(一审被告)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由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嘉珀设计工程顾问有限公司22872.00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5-10-12 |
发布时间 |
2016-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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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林卫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700786841572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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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松原市宁江区松原大路(建设大厦一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