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104********3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内0125民初1264号 |
案号 |
(2020)内0125执1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由被告张喜蛇、梁胡椒共同归还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14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110543.28元(截止2018年3月28日)本息共计924543.28元,逾期利息(以814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9日起按月利率12.2345‰,支付至借款还清为止),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2.被告梁和平、杨志刚、张慧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因被申请人未在法院判决书生效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要求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4.案件受理费13046元,由被告张喜蛇、梁胡椒负担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