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惠州市中亚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97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998号 |
案号 |
(2016)粤1302执32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一被告惠州市中亚投资有限公司和第二被告曹中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陈小平返还保证金28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3月3日;以28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4日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第一被告惠州市中亚投资有限公司和第二被告曹中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小平支付律师代理费10万元。三、第三被告博罗县匡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被告惠州市中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保证金、利息和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陈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37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惠州市中亚投资有限公司、曹中元、博罗县匡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6-08 |
发布时间 |
2017-0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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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曹中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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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惠州市麦地中坑D7栋三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