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余庭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02********7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902民初355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粤0902执10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750193601797】。请求你院强制执行(2018)粤0902民初3550号民事判决书,通过处置被申请人的财产以偿还被申请人余庭华、余庭、茂名市世和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申请人的贷款本息合计534385.22元(大写:人民币伍拾叁万肆仟叁佰捌拾伍元贰角贰分),其中贷款本金520824.7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贰万零捌佰贰拾肆元柒角整);贷款利息13560.52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陆拾元伍角贰分),该利息暂计至2019年4月28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另计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计收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及执行费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5-08 |
发布时间 |
2019-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