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81********0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681民初1107号 |
案号 |
(2019)湘0681执6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正、被告汨罗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郑建勋借款30万元,前段利息42500元。后段利息自2018年5月5日起,以300000元为基准,按月息1.5%,计算至履行完毕止。 二、被告何正、被告汨罗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郑建勋补偿款10万元。 上述一、二项,限两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时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郑建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20元,由原告郑建勋承担1820元,被告何正、被告汨罗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8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5-20 |
发布时间 |
2019-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