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鑫虎房地产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09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950号 |
案号 |
(2015)沈和执字第024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安胜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偿还原告韩百林借款本金300万元。二、被告辽宁安胜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偿还原告韩百林借款利息,按照欠款150万元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欠款50万元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欠款100万元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00元,减半收取17,600元,由被告辽宁安胜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5-08-03 |
发布时间 |
2018-07-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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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潘善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00570946826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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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抚顺市望花区和平路(东段)60-2号楼5单元5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