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东业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10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郑执一字第514号、2014豫法民终83号 |
案号 |
(2018)豫01执恢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东业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538952.7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0月16日起至2012年1月3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2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三倍计息)。二、驳回原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661元,由被告东业公司负担73265元,原告中原公司负担243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80000元由被告东业公司负担,合计158265元,由被告东业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1-16 |
发布时间 |
2019-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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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董利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571004048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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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405号中信广场办公楼10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