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阳东利得房地产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30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阳东法民二初字第175号 |
案号 |
(2018)粤1704执恢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阳东县宏富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利息(2015年7月16日止的利息为1632229.28元,从2015年7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给原告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被告阳东利得房地产有限公司、李桂英、黄光笋、陈厚良、陈厚龙对被告阳东县宏富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阳东利得房地产有限公司、李桂英、黄光笋、陈厚良、陈厚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阳东县宏富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4-11 |
发布时间 |
2019-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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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孟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723673067162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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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永安中路4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