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802********03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802民初1495号 |
案号 |
(2020)鄂0802执6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朱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曾帅股权转让款10万元,并支付以1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朱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