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邹昌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422********7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1087民初868号 |
案号 |
(2020)鄂1087执4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汪应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松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刘家场支行借款本息416854.63元,并从2018年4月27日起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本案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息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春燕、被告李军对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松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