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桂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432********0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821民初2205号 |
案号 |
(2020)鄂0821执1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京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瞿华志、梁红梅、瞿影、吴桂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徐银海借款本金30万元并从2019年3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20元,合计5400元,由被告瞿华志、梁红梅、瞿影、吴桂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京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