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晋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26********5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案号 |
(2017)赣05执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新余临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晋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二、陈晋京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新余临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的银行按揭款20587.84元、违约金35503.7元,合计56091.54元。三、驳回新余临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四、本案仲裁费10533元,由陈晋京承担(已由新余临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由陈晋京径行支付给新余临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1-19 |
发布时间 |
2017-04-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