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博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59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402民初7892号 |
案号 |
(2018)豫1402执1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博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薛子运、孙嘉佳归还原告刘玲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月利率2%分别计算,其中借款本金100000元,自2015年3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借款本金200000元自2015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河南博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薛子运、孙嘉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1-05 |
发布时间 |
2018-05-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薛子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4026959560088 |
登记机关 |
商丘市梁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东侧八一路北侧京九建材1#楼3层388房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