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松滋市甘泉米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22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1087民初1340号 |
案号 |
(2020)鄂1087执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松滋市甘泉米业有限公司、王池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彭祥坤借款600000元,并从2019年4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支付利息,从2019年7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二、被告松滋市甘泉米业有限公司、王池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彭祥坤货款901403元;三、驳回原告彭祥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松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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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池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087662264443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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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松滋市街河市镇白鹤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