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随县星升水泥制品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4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1321民初1693号 |
案号 |
(2020)鄂1321执1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随县星升水泥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随州市鑫华建材营业部(个体工商户字号)支付货款50387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该款清偿完毕时止)。二、被告张祥对被告随县星升水泥制品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随州市鑫华建材营业部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随县厉山镇星升村三组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