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颜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28********5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528刑初54号 |
案号 |
(2020)冀0528执5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颜鹏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5年12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颜鹏飞退赔被害人李群更、米雪芮经济损失189360.35元。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