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杜永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9********0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84民初367号 |
案号 |
(2020)冀0184执6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限被告杜永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龚振朋借款6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7000元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6年7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计1140元(已减半),由被告杜永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