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清河县众和汽摩产业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95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34民初1208号 |
案号 |
(2020)冀0534执1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清河县众和汽摩产业担保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高英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按月利率1.8%计算支付自2015年2月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729元(减半收取)和保全费4428元,由被告清河县众和汽摩产业担保有限公司担负。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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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国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34579581448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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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清河县糖酒批发市场东二楼(渤海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