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县亿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24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27民初473号 |
案号 |
(2020)冀0627执3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牛兴辉、陈月乔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借款本金128234.75元及手续费9119.1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243.42元、利息79471.82元,共计221069.16元(利息自2019年1月17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被告唐县亿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16元,由被告牛兴辉、陈月乔、唐县亿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春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27592452560K |
登记机关 |
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唐 县钟鸣西路(唐县仁厚镇北庄子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