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674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6民初135号 |
案号 |
(2020)冀1126执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故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钟连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张书威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管书军、王强、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钟连军、管书军、王强、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故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时间 |
2020-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管书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428167496327F |
登记机关 |
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武城县鲁权屯镇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