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悟县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41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922民初1491号 |
案号 |
(2019)鄂0922执3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方正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6469.84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已付利息抵扣)。被告大悟县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县支行对被告方正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抵押物处置的价款优先偿还贷款本息、实现债权费用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县支行要求被告赔偿其律师费损失的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4-10 |
发布时间 |
2019-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鄂0922执31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0 |
执行法院 |
大悟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9647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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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金申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922764123932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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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大悟县城关镇二郎大道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