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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金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421********0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421民初1677号
案号
(2020)闽0421执2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明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林金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晏国伟借款本金350000元;二、林金城在支付上述借款本金的同时还应一并支付以借款本金3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0日起至款实际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晏国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40元,减半收取4420元,由晏国伟负担1351元,由林金城负担306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3-05
发布时间
2020-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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