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金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21********0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421民初1677号 |
案号 |
(2020)闽0421执2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林金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晏国伟借款本金350000元;二、林金城在支付上述借款本金的同时还应一并支付以借款本金3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0日起至款实际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晏国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40元,减半收取4420元,由晏国伟负担1351元,由林金城负担306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