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伊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64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新4023民初350号 |
案号 |
(2018)新4023执1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伊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张锐利购房款20万元,于2017年5月20日前退还1万元,2017年8月20日之前退还7万元,2017年10雅儿20日之前退还12万元。如有任意一笔逾期,原告张锐利有权就剩余购房款申请全部执行。如被告伊犁天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不能于2017年10月20日之前退还12万元,承担违约金24000元。二、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伊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8-01-30 |
发布时间 |
2018-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新4023执170号 |
立案日期 |
2018-01-30 |
执行法院 |
霍城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1615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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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马江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4024686492619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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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伊犁州巩留县二区新华东路83号天恒嘉苑一期9-112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