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55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573号 |
案号 |
(2016)苏0509执26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品应归还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偿付相应的利息(以本金300万元计,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按年利率14.9976%计息;以本金300万元计,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被告谢品应赔偿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三、如被告谢品至期不能履行上述义务,则以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名下设定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231万元范围内优先清偿原告,不足部分由被告谢品继续清偿。四、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大伟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瀚利源纺织有限公司、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南漳利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谢益利、潘美东、谢品双、谢品貌、谢修松、谢林杰、李晓娇对被告谢品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收取3243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3036元,由被告谢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大伟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瀚利源纺织有限公司、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南漳利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谢益利、潘美东、谢品双、谢品貌、谢修松、谢林杰、李晓娇对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3-23 |
发布时间 |
2016-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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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金有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785575356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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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平望镇民营经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