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锦州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83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782民初733号 |
案号 |
(2019)辽0782执7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镇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大勇、北镇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关卫刚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进行计算);二、被告刘颖对以上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460元,由被告唐大勇、刘颖、北镇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镇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6-05 |
发布时间 |
2019-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辽0782执78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05 |
执行法院 |
北镇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646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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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唐大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725068337363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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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鲍家乡大唐房地产开发综合商品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