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宜州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89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227民初179号 |
案号 |
(2018)桂1227执3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宜州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沈国卿受损房屋修复费39453.24元、鉴定费26600元,共计66053.24元;二、驳回原告沈国卿对被告覃尚观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沈国卿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65元,由原告沈国卿负担3403元(已预交5800元),被告宜州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6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11-27 |
发布时间 |
2018-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光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227768928324B |
登记机关 |
巴马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巴马新隆小区八号楼一层101号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