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闵德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1********31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803民初407号 |
案号 |
(2017)赣0803执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闵德强、吉水县城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曹桂英偿还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5年元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680元,由被告闵德强、吉水县城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1-17 |
发布时间 |
2017-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