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遂川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71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827民初1984号 |
案号 |
(2018)赣0827执7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满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爱平借款150000元,并按年利率24%计算该款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遂川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郭爱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行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9-26 |
发布时间 |
2018-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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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满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827087146319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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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遂川县泉江镇集合村塔得下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