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遂川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71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827民初455号 |
案号 |
(2019)赣0827执5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满生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郭子樵借款本金50万元;二、被告王满生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郭子樵借款利息46430元;三、被告王满生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郭子樵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借款本金50万元月利率20‰标准计算的利息; 四、被告遂川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满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566元,减半收取计6283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负担部分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径行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6-05 |
发布时间 |
2019-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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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满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827087146319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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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遂川县泉江镇集合村塔得下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