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遂川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71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泰民二初字第316号 |
案号 |
(2017)赣0826执3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王满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曾华斌借款本金292.7986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92.7986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利随本清);被告王满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曾华斌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支出的律师费6万元;三、被告邓华生、方卫军、刘卫民、彭恢项、江西富景典当有限公司、遂川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江西地王餐饮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曾华斌对被告王满生、邓华生拥有江西地王餐饮有限公司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曾华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9440元,原告曾华斌承担8560元,被告王满生、邓华生、方卫军、刘卫民、彭恢项、江西富景典当有限公司、遂川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江西地王餐饮有限公司承担30880元。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5-05 |
发布时间 |
2017-05-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满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827087146319L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遂川县泉江镇集合村塔得下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