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蔡云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28********0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128刑初11号 |
案号 |
(2020)闽0128执14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蔡云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 24年9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平潭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银灰色vivox9i手机、黑色vivox20手机、金色oppoa57手机各一部、透明小塑料袋30个均予以没收。三、继续追缴被告人蔡云平违法所得人民币8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