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南钢构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X76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421民初58号 |
案号 |
(2020)闽0421执1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编号为2018130的《福建明溪分布式光伏发电钢结构部份施工合同》;二、东南钢构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厦门金屋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材料款100000元;三、东南钢构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支付厦门金屋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欠款本金100000元从2019年1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60元,由东南钢构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时间 |
2020-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石开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EFEX76C |
登记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香林路22号福禄居3栋7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