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三明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9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沙民初字第2485号 |
案号 |
(2016)闽0427执020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三明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沙县凯发不锈钢装饰经营部工程款人民币344625元。 二、被告三明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2014年8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沙县凯发不锈钢装饰经营部工程款326193.75元的利息至2015年9月17日,自2015年9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沙县凯发不锈钢装饰经营部工程款344625元的利息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2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822元,由被告三明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三明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转账交纳诉讼费用应在转账单上注明案号,户名:沙县人民法院;账号:184010100100147331;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沙县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08-31 |
发布时间 |
2016-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振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427550972576A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沙县小吃城五岔路口圆盘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