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谢利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381********4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522刑初212号 |
案号 |
(2020)川0522执5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谢利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谢利祥的刑期从2019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宗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三、撤销本院作出的(2017)川052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赵中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中宣告的缓刑。四、被告人赵中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所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31日。即被告人赵中桃的刑期从2019年9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追缴被告人谢利祥违法所得1000元,追缴后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