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4********51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524刑初170号 |
案号 |
(2020)川0524执6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伟的刑期折抵先行羁押的8日后,从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二、被告人王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永洪经济损失共计14401.55元;三、作案工具木棒一根,予以没收,由叙永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永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