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衡水弘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65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1102民初4003号 |
案号 |
(2017)冀1102执8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河北弘佑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卢良台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借款本息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衡水沃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衡水弘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61元,由被告衡水沃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河北弘佑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衡水弘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4-14 |
发布时间 |
2017-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保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820565396031 |
登记机关 |
衡水市深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深州市永盛大街桃源居小区4号楼1号商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