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3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0802民初1721号 |
案号 |
(2017)晋0802执恢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安二保与被告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安二保购房款77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3年10月15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安二保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3元,减半收取1707元,原告承担707元,被告承担1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7-01-12 |
发布时间 |
2017-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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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建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800743519997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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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运城市空港新区通达路2号安民商城三楼93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