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衡水沃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87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1102民初3527号 |
案号 |
(2019)冀1102执恢4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衡水沃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刘传胜借款本金50000元及截止至2016年6月30日余欠利息10350元。二、驳回原告刘传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衡水沃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5-27 |
发布时间 |
2019-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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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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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路和顺胡同1幢2层122室(育才街西100米路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