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1********2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521刑初7号 |
案号 |
(2020)川0521执3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李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二、被告人姜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李亮违法所得5940元、被告人姜成违法所得310元,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毒品等违禁品及被告人李亮的作案工具sm-a8000三星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泸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亮的刑期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26年1月12日止。被告人姜成的刑期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22年3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时间 |
2020-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