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发琼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226********13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3226民初209号 |
案号 |
(2020)川3226执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孙发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蒲开红借款本息合计121179.13元:驳回原告蒲开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3元,由原告蒲开红负担1059.90元,被告孙发琼负担2473.10元,保全费2244元,由原告蒲开红负担673.20元,被告孙发琼负担1570.8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时间 |
2020-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