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陶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3********3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16民终276号 |
案号 |
(2020)川1621执7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陶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陈刚支付下欠工程劳务款壹佰壹拾陆万伍仟元(¥1,165,000.00元)整,并从2019年6月17日起以1,16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利息至付清欠款时止;二、驳回原告陈刚对被告四川省广安佳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5,286.00元,由被告陶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时间 |
2020-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