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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淑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24********016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524民初287号
案号
(2020)川0524执5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叙永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淑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满华借款4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起按每月800元计算至实际清偿本金之日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元,由被告李淑芳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时间
2020-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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