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淑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4********01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524民初287号 |
案号 |
(2020)川0524执5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淑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满华借款4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起按每月800元计算至实际清偿本金之日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元,由被告李淑芳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