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西昌市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56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3401民初5339号 |
案号 |
(2020)川3401执6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西昌市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冯庆林工资人民币7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被告西昌市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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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喻吉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3401MA62H1BY3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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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西昌市土城巷13号 |






